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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产品产权的形式:I类:发明专利(含**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二)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生物与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制造与自动化)
(三)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 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 5%;
2.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4%;
3.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五)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 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